上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2017-11-08 21:18:50      点击:


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

值的属性和特征。不同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数量上往往也存

在着较大差异。
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伊始,就有学者针对价值类型理论进行了研究,大范围地对价值类型研究是从

1997年开始的。尽管对于价值类型理论方面的研究差异很多,但对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必要性的认

识基本达成了共识。有代表性的论述如:王诚军和陈明海《全面认识价值类型的作用——国外评估界

关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及理论等问题论述的启发》(2000)、王诚军《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2002)

、周叔敏《国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实用性分析》(2002)、刘玉平《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

(2002)以及《再论价值类型》(2003)、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

(2002)和《再论资产评估准则中的价值类型选择——关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阐释》

(2005)等。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价值类型理论逐渐地得以应用。
2001年5月发布的财会[2001]的1023号《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确定下列事项”的第4款中列有价值类型一项。第19条规定,“注

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中的第3款中列有价值类型。然

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在没有明确价值类型的定义、价值类型的种类等

的情况下,规定有关价值类型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2001年7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

形资产》中删除了有关价值类型的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中第一次正式明确价值类型是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2004年2月,财

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之后, 2004年12月,中

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

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2005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四章第20-27条,对于价值类型的种类、定义、选

择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07年1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

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

业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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