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2022-11-23 20:38:31      点击: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标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八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

第三十条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

第三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以及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未履行以下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一)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证明文件以及商标图样;

(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

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七)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八)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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