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并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有侵犯商业秘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恶劣行径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生活痛点、社会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办法》第九条显示,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傍名牌、山寨产品、一案多报、专利抄袭等。”
相对于此次《办法》中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更让人耳熟能详的名单是专门惩治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比两者列入的条件来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需满足当事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但从实践来看,上述失信惩戒均依赖诉讼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请。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相比而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监管部门直接依职权作出,无需依赖特定申请人的申请,效率更高、处罚更直接,且具有更大的公权力主动性。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会遭到相应的处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同时,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还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给了过错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法》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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